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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2/1 12: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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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上午,孟州市人民法院召开*河流域环境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案例一

年1月4日,被告人买某某安排被告人尚某某、贾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在被告人杨某某染色作坊内对羊皮染色加工中加入铬粉,将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桑坡村内公共排水沟。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其羊皮染色作坊不具备处置铬液条件,仍将其作坊租给买某某用于羊皮染色加工,并收取费用。经鉴定,杨某某染色作坊车间外排口所排废水中铬含量23.1mg/L、总含铬量超过国家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经审理,我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买某某等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7个月至10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或单处罚金8万元。

案例二

年11月,被告人韩某某在明知其位于孟州市*河大坝18公里米处砂场二厂采砂证到期且禁止采砂的情况下,同被告人曹某某组织工人在其沙厂内非法挖砂且销售。年春节期间、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韩某某、曹某某、于某某分别在*河河道内非法抽砂、其沙厂内非法挖砂并销售。被告人韩某某、曹某某、于某某非法采砂并销售共计元。经审理,我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等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2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没收违法所得.76万元,没收作案工具装载机、挖掘机各1辆,并处罚金70万元。

*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重要的经济地带,*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我国三大社会发展国家战略之一。孟州市地处*河中下游流域,是*河千里长堤的起点,在保卫母亲河、生态环境治理方面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年3月27日,我院成立了*河流域(孟州段)生态环境保护巡回法庭,将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案件进行归口审理,实现了“三审合一”,推进了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此次公布的两起典型案例均是我院*河流域(孟州段)生态环境保护巡回法庭审理的涉及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案件,这两起案件的依法判决,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特别是在保护*河母亲河中的重要作用。下步,我院将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和司法保护优先原则,全面履行环境资源司法审判职能,为我市打赢防治污染攻坚战、建设好更加美丽的孟州而共同努力奋斗!

孟州法院: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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