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4月28日上午,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召开妨害民事诉讼秩序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案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州市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孟州市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孟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薛某某、焦作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被告孟州市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擅自处分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被告孟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故意向法庭作虚假陈述,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秩序。
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决定:对孟州市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和孟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各罚款元。
案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孟州市某幼儿园、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向法庭提供了郑某某签名的欠条,郑某某对本人签名不予认可。后经郑某某申请,本院委托河南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欠条中“郑某某”的签名确系郑某某本人所写。后在该案经上诉程序由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本院重审过程中,郑某某向法庭提供了五张收据作为证据,其中两张收据在原告刘某某出示收据另联后,郑某某才承认本人陈述的不是事实;另外三张收据显示的日期存在涂改和添加的情形。郑某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虚假陈述等,依法可以认定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罚款元。
这两起案件中,当事人或擅自处分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或故意向法庭作虚假陈述,其行为不仅破坏社会诚信,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和公信。我院已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罚款决定,对于妨害民事诉讼类案件,今后我院将依法依规持续加大对其打击力度,树立尊重法律、诚信守信的正确价值观。(崔淑萍)
·end·—守正创新出彩中原——如果喜欢,快分享给你的朋友们—
▍转载请注明来源:河南广播电视台新闻广播
▍以上部分文图综合来源自网络
▍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编辑:赵恬
▍统筹:宋占*
▍审核:李*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