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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9/6 10:22:00

2012年11月19日,重庆市劳教委在任建宇起诉及社会舆论强烈的情况下,作出了渝劳撤(2012)字第59号撤销劳动教养决定书,以 对任建宇的原劳教决定不当 为由,撤销该委于2011年9月23日对任建宇作出的劳教决定。据中央媒体报道,当任建宇提到曾经要求重庆市劳教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时,重庆市劳教委相关工作人员却坚称其应被劳教: 不要自以为清白! 个人判断,重庆市劳教委工作人员的上述言论缘于其认为撤销原劳教决定的正式理由为 不当 ,而非 违法 ,其目的也在于肯定对任建宇已经执行一年余的劳教无需赔偿,因此任建宇恢复公务员身份的要求自然也无从谈起。与此同时,任建宇及其代理律师提出要针对重庆三中院超期起诉的裁定上诉。因此,不论是社会公众还是作为当事人的任建宇,均大多将确认重庆市劳教委原劳教决定违法的希望寄托于法院受理后的依法裁判,而非重庆市劳教委的自我纠错。但是,以行*法学相关理论分析,重庆市劳教委2012年11月19日作出的撤销决定实质上已经确认了其原劳教决定的违法,而不是所谓的 不当 。首先,重庆市劳教委作出的渝劳撤(2012)字第59号撤销劳动教养决定书已确认原劳教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重庆市劳教委作出的撤销决定主要依据为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该规定为 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主要事实不服的,由审批机关组织复查。经复查后,不够劳动教养条件的,应撤销劳动教养;经复查事实确凿,本人还不服的,则应坚持收容劳动教养 。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也规定: 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 因此,重庆市劳教委适用该款规定撤销对任建宇原劳教决定,准确的法律理由应为: 原劳教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法予以撤销。 渝劳撤(2012)字第59号撤销劳动教养决定书中的 对任建宇的原劳教决定不当 实为一种口语化的表述。其次,行*法上的 撤销 意指对违法具体行*行为的撤销。在行*诉讼法上,不论是适用法律法规的错误、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因为主要证据不足导致的事实不清,均构成法院撤销涉诉具体行*行为理由(行*诉讼法第54条规定)。目前中国比较全面的撤销违法具体行*行为的法律依据,主要为上述行*诉讼法的规定,行*立法中的撤销规范在行*许可法中较为全面,但是统一的行*程序法上的撤销规范尚付阙如。不过,举重以明轻,诉讼法意义上的撤销规范对于行*程序同样适用,因此2008年湖南省以规章形式出台的《湖南省行*程序规定》162条中,就直接以上述行*诉讼法规定为依据, 主要证据不足 就为该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此,重庆市劳教委作出的撤销决定,虽然不是法院判决,但仍然系对违法具体行*行为撤销的法律行为,具备法律效力。再次,行*法上的 撤销 导致原违法具体行*行为自始无效。对于违法的具体行*行为,在法律上主要有两种补救方式:一为补正,主要适用轻微违法情形,由于重庆劳教委已经决定撤销对任建宇的劳教决定,本处不予讨论;二是撤销,即是在尊重原具体行*行为公定力的基础上,法定机关事后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本案中重庆劳教委的撤销决定即是第二种情形。具体行*行为的 撤销 效力不同于具体行*行为的 撤回 、 废止 、 变更 。后者均指新的行为生效后,原具体行*行为效力消灭,不溯及原行为生效之初,而具体行*行为的撤销则溯及既往,原行为一经撤销,则自始无效。基于此,重庆劳教委作出渝劳撤(2012)字第59号撤销劳动教养决定后,意味着对任建宇已经执行一年余劳教无法律依据支持。基于上述分析,重庆市劳教委撤销决定既是对原劳教决定违法的确认,对任建宇一年余被违法劳教也无法律依据,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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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大量、深入的研究,研究者对中外不同的学生体育组织的形式进行比较后认为,社团组织是丰富和活跃学校课外体育活动的重要组织形式。在美国、德国、英国、加拿大等西欧、北美国家大多采用类似的模式,我国的很多高校也有自发性比较强的学生体育社团组织。一般来说,这些自发的体育社团形成的主要原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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