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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1/27 23: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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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周荞

上下班让同事搭顺风车,顺路捎上邻居一段……这样的“好意同乘”常被认为是举手之劳,在日常生活中发生得很是普遍。

系善意施惠,却也可能“惹祸上身”。近日,潼南区人民法院宣判了重庆首例“好意同乘”涉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原需和肇事者平均承担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顺风车司机依法减轻。

事件还原

“五五分”责任减为“四六分”

据了解,案件中的摩托车车主李齐(化名)和搭车人张维(化名)同为潼南区大佛街道卫星村人。年8月,刚赶完集的张维偶遇李齐开着摩托车经过。因二人认识,张维便上了摩托车,由李齐无偿搭乘回村。待行驶至一乡间公路时,这辆摩托车好巧不巧地与谢浩(化名)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维受伤。

本次事故导致张维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人身损失合计约10万元。因赔偿事宜三人未协商一致,张维便将李、谢二人告上法院,要求两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三人均未及时报警。而就事故经过,双方也各执一词。由于责任的归属难以查清,车主李齐和电三轮驾驶者谢浩本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但自《民法典》出台后,其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院最终认定,李齐无偿让张维搭乘,其摩托车也并非营运,且李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依照《民法典》该条规定,应减轻摩托车车主李齐的赔偿责任。最终,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决赔8.5万,谢浩赔偿5万元,李齐赔偿3.5万元。

市民观点:

搭乘人担责、司机自认倒霉……

“好意同乘”发生车祸,谁来担责?如何赔偿?就这一问题,记者随机采访了三位普通市民。

37岁,从事教育行业的汤小姐认为,选择乘坐对方的车,这一行为本身就代表着她对对方的信任。“对方既无法决定控制事故的发生,从正常角度上说,也不想车出事故。所以,我会为自己的‘信任’买单。”汤小姐表示,换位思考,如果她的车搭乘了别人,最后反而要赔偿。她会觉得“好心没好报”,会让好人“凉”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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