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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清理垃圾环卫工人被撞身亡检方起诉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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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田之路

近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获悉一起案件,杨某某驾车在高速路上撞到两位环卫工人致其死亡。杨某某在承担赔偿等相应责任后,事件并没有结束。检方认为,公司多次因安全问题被罚,该事件中环卫工所属公司法人涉嫌重大失职,起诉其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最终,公司法人鲁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年12月16日8时许,杨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G76厦蓉高速公路,由泸州市往叙永县方向行驶至.47公里路段处,某建筑工程公司工人王某甲、王某乙正在进行绿化带垃圾清理作业。因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时,两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杨某某撞上后两人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及养护工人王某甲、王某乙在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发后,某建筑工程公司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赔偿金,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经查,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担G76厦蓉高速公路纳溪至叙永段高速公路路面垃圾清理等日常保洁作业,及绿化养护作业工作。

鲁某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为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人进行岗位培训,安全培训流于形式,安全生产贯彻落实不力;冯某某、燕某某、*某三人分别作为安全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员,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四人行为间接造成了年12月16日致两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年期间,该公司曾4次在高速公路上违章作业,被有关部门罚款、限期整改。

年3月5日,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以鲁某某、冯某某、燕某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年4月5日,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对冯某某、燕某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以鲁某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向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年5月11日,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在侦查初期,邀请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会商该案的定性和追究刑事责任人员的范围。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案卷材料、实地了解情况后,提出对在路面垃圾清理及绿化养护作业工作中,负责建立安全作业规程、落实安全培训职责以及安全生产培训、监管、检查的人员属于直接责任人员,纳入追诉范围的建议;同时建议侦查机关继续收集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相关证据,包括员工证言、安全培训记录、监督检查记录、曾因违章作业被有关部门处罚记录等,以区分各犯罪嫌疑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

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对相关事故责任人进行了准确区分,依法作出相应处理。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鲁某某的刑事责任。鲁某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作业相关机制并督促落实到位,其在员工违章作业已被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况下,仍未将安全作业要求落实到位,继续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系第一责任人,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鲁某某提起公诉。因鲁某某有自首、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综合考量疫情期间企业发展和员工就业稳定等问题,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判处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

年5月11日,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鲁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鲁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法。

依法对冯某某、燕某某、*某酌定不起诉。冯某某、燕某某、*某3人分别为公司的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员,有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监督、检查的职责,三人对员工的培训流于形式,对员工在高速公路上违章作业采取放任的态度,没有严格履行安全监督职责,也属直接责任人,但在事故中的作用轻于鲁某某,且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无起诉必要。该三人系民营企业的主要骨干,为了保障民营企业的发展,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检察机关依法对冯某某、燕某某、*某作出酌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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