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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央视新闻又爆出一条令人毁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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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央视新闻又爆出一条令人毁三观的消息。

居住在哈尔滨市的张某与王某结婚多年,育有两个女儿,大女儿今年17岁,小女儿今年12岁。年7月,王某偶然得知一个令自己无法容忍的信息,从年冬开始,丈夫张某就开始对大女儿小兰(化名)进行性侵,而当时小兰还不满14岁。随着年龄的增长,小兰有了自我保护意识,于是将事情告诉了母亲,王某愤然报警。今年2月,张某被判刑14年。近日,法院又判决撤销张某对小兰的监护资格。(来源:央视新闻)

令人震惊,怎么能下的去手?

实践中,虽然这不是孤例,但家庭成员间的强奸多发生在继父女之间,亲生父女之间的还是比较少的。这得多禽兽才下的去手?

不过作为法律人,家子还是回到法律本身,解读下这里面的两个法律问题。

一、张某在小兰年满14周岁以后,即便未使用暴力与其发生性关系,仍然构成强奸罪

张某在小兰未满14周岁时,与她发生性关系,不管是否采取了暴力手段,也不管小兰是否同意,都构成了强奸罪,这是法律常识,没有什么疑问。

那么,如果张某在小兰年满14周岁以后,在小兰同意的情况下,与她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这种情况现实中也是有发生的。

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1条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这里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因为这些人员,可以利于其优势地位,对未成年人形成心理强制,无需使用暴力手段,甚至无需胁迫,就会使未成年人就范,所以在对他们强奸罪的认定上,就不能考虑是否存在暴力胁迫手段,只要发生性关系就可以认定为强奸罪。

本案中,张某对妻子王某长期打骂,王某性格懦弱,造成女儿孤立无援。法院的判决也认定张某对大女儿:“长期打骂,使其产生精神强制,不敢对父亲的行为做出反抗”。所以,张某在小兰年满14周岁以后与其发生性关系,即便没有胁迫和暴力,仍然构成强奸罪。

二、关于撤销监护权

这个案子里,张某最终被法院判决撤销监护权。

撤销监护权是生活较少遇到的一项法律制度,但也是一条非常重要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

我为大家普及下这项法律制度。

相关法律规定在《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民法典》第三十六条中,条文比较长,原文我就不摘抄了,大家感兴趣的可以去自己翻。

根据这条法律规定,撤销监护权的前提条件包括以下几个

1、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包括虐待、性侵等。

2、由有关单位或个人申请。可以提起申请的单位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部门等。有关的个人主要是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这个案子里,小兰的母亲就可以申请。

3、由法院判决。撤销监护权只能通过法院,不能自行协商。

三、还需要注意到两个问题

1、撤销监护权以后,被撤销监护权的人仍然需要承担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义务。

2、被撤销监护权的人,如果与被监护人是父母、子女关系,确有悔改表现的,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

但是有两个前提,第一,需要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如果被监护人不同意,不能恢复其监护人资格;第二,不能是因为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被撤销的监护权。这个案子里,张某对小兰强奸导致监护权被撤销,是没有权利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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