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营销求职招聘微信群 http://www.bcutexas.net/chaoliu/xinchao/1608.html破产企业对外追收债权与普通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什么区别吗?在债权债务关系认定方面的确没什么不同,但《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诉讼时效有些特殊规定,使得有些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因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而产生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效果,从而使胜诉无望的债权起死回生,更有甚者,已经超过20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的债权也重新得到了保护。
本期企业破产专题研讨会的主题案由为“对外追收债权纠纷”,研究会成员们对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的一般性及特殊性展开研究讨论,现将其中精彩解读摘录如下,以飨读者。
研究会现场图片
一、面对破产管理人的追偿,破产债权人别忘行使特殊权利"破产抵消权"。
破产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其债权是否已届至清偿期,其债权与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是否存在条件限制,均可向破产管理人主张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享有的债权经生效判决认定,且该债权发生于被告破产清算一案受理之前,不存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不得抵销之情形,故可主张抵销。法律并未规定债权人必须在破产程序中先向破产管理人提出抵销的主张,债权人也可以在债务人向其主张债权时提出抵销的主张。
*蓉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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