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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事焦作近日多起事故曝光超载醉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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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曝光!

焦作1、年1月4日17时10分许,张某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沿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沁阳市崇义镇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赵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乘坐人:杨某数)追尾相撞,而后冲入对向车道,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孙某进驾驶的小型客车(乘坐人:孙某霞、姚某*)相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杨某数、孙某进、孙某霞、姚某*受伤,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驾驶机动车,载物不符合核定的载质量,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年1月9日15时45分许,程某驾驶小型客车,沿普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解放路与普济路交叉口北约米处时,与前方同方向同车道行驶的郑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3、年1月20日11时35分许,杨某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孟州市*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河大道与农坛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农坛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吴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吴某受伤,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杨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时超车,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让行标志),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4、年1月30日21时7分许,王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建设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白庄翠苑南区门口处时,与沿建设东路由西向东行驶左转弯驶入白庄翠苑南区的卢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卢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卢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修武1、年2月2日8时45分,刘某峰驾驶车牌号为豫HY***5的小型客车,沿位马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孟村路口西米时,与前方左转弯的王某学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相撞,致王某学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刘某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当事人王某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之规定。当事人刘某峰负主要责任,当事人王某学负次要责任。2、年2月9日11时30分,范某阳驾驶车牌号为豫H3***4的小型客车沿七贤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修武县七贤大道健康路口时,与由南向北行驶道路西侧非机动车道、向东右转弯行驶的焦某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焦某玲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范某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当事人焦某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当事人范某阳负同等责任;当事人焦某玲负同等责任。3、年2月16日14时55分,薛某娜驾驶车牌号为豫H1***7的小型客车,沿经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经一路与为民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沿为民路由西向东王某明驾驶车牌号为豫A9***T的小型客车相撞,致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薛某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当事人王某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之规定。当事人薛某娜负主要责任;当事人王某明负次要责任。4、年2月16日17时50分,王某驾驶车牌号为豫HF***0的小型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修武县郇封镇中常村路口时,与由南向北刘某二驾驶车牌号为豫H6***D的小型客车相撞,致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当事人刘某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四条机动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当事人王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刘某二负次要责。5、年2月18日11时05分,陈某驾驶车牌号为豫H8***3的小型客车,在修武县文化路海松超市门前路段处倒车时,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修武县分公司安装线杆撞坏,豫H8***3的小型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路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之规定。当事人陈某负全部责任。来源:焦作交警微发布、修武交警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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