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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这些情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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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董波烟台报道

近日,市*府安委会办公室印发了《烟台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了隐患判定标准、举报方式、举报内容、受理原则以及奖励标准等内容。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和瞒报、谎报事故。鼓励生产经营建设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办法》规定,对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和瞒报、谎报事故,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奖励元至0元;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低奖励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

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事故隐患和瞒报、谎报事故的判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规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或者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查封、关闭等行*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对执法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的;

(三)生产作业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三违”现象突出的;

(四)进行动火、有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吊装、动土、断路、临时用电、爆破、悬挂、挖掘等危险作业,未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的,或者未进行作业审批的;

(五)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六)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作业场所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或者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履行“三同时”有关规定的;

(八)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使用的;

(九)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考核合格的,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或者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十)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的;

(十一)国家有关部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确定的重大隐患;

(十二)其他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

《办法》明确,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应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受理中心,负责受理安全生产举报,统筹做好举报奖励工作。举报受理中心接到举报后,移送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核查和依法处理;有关部门核查后,应及时向受理中心反馈核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由举报受理中心按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员给予奖励。

《办法》明确,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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