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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实行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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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郑州8月13日电(王佩)8月12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自年9月1日起,对省内*河流域内的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记者了解到,河南高院经与相关部门协商并报经省委、省人大、省*府同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对省内*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请示,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同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行省内*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批复》,同意河南高院对省内*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要求河南高院科学合理确定管辖案件范围和工作方案。

关于集中管辖的法院和管辖区域,河南高院副院长王韶华介绍,实行集中管辖主要依托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实施,由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三门峡、洛阳、焦作、郑州、开封、新乡、濮阳、安阳、鹤壁等9市及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河流域范围内,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以及对郑州、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的第一审案件上诉或抗诉的环境资源案件。

由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就近管辖郑州、开封、新乡、濮阳、安阳、鹤壁等6市*河流域范围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以及上述范围内河南*河河务局及其所属单位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案件。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就近管辖三门峡、洛阳、焦作等3市及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河流域范围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以及上述范围内(三门峡除外)河南*河河务局及其所属单位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案件。

对于环境资源案件范围和省内*河流域地域范围,王韶华介绍,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范围以河南高院印发的《全省法院环境资源案件(案由)范围(试行)》(豫高法〔〕号)为基础进行确定,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和河南*河河务局及其所属单位申请执行的行*非诉案件。

地域范围是9个地级市及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下辖的44个市、县(区)和7个开发区等,上述行*区划内的环境资源案件均属于省内*河流域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具体包括:1.郑州市:巩义市、荥阳市、中牟县、金水区、惠济区、郑东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开封市:兰考县、龙亭区、顺河区、祥符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3.洛阳市:偃师市、新安县、孟津县、洛宁县、栾川县、宜阳县、嵩县、伊川县、洛龙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区、涧西区、吉利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安阳:滑县。5.鹤壁市:浚县。6.新乡市:长垣市、原阳县、封丘县、延津县、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7.焦作市:孟州市、沁阳市、温县、武陟县、博爱县。8.濮阳市:濮阳县、范县、台前县。9.三门峡市:灵宝市、义马市、渑池县、卢氏县、湖滨区、陕州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10.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省内*河流域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及人民法庭均应通过网上立案、跨域立案方式接收诉讼材料,集中管辖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立案,并尽可能采取网上送达等方式办理诉讼事务。集中管辖法院应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审判质效,积极采取巡回审判、网络审判等方式审理案件,减少当事人诉累,落实司法公开规定,扩大审判效果。

当天,河南高院环资庭庭长荆伟还介绍了被告人韩某某等3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等8起涉及*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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