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平接受澎湃新闻专访。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改革举措。在福清,这一制度从程序、实体、人权保障方面得到了全方位落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福清运行良好。”福清市检察院检察长陈平介绍,截至目前,该院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达85%以上,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适用率已近60%。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办案中,福清检察院对能够适用确定刑量刑建议的,均要求承办人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坚持“可用尽用”原则。但陈平也提醒,确定刑量刑建议不宜激进,“一定要稳妥,要与法官充分沟通,要让被告人心服口服,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如何应对被告人反悔上诉的情形?陈平认为,检察机关确定刑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后,认罪认罚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上诉的,有必要通过抗诉进行制约。
值得一提的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期间,福清检察院还创造性地将这一制度运用到涉黑恶案件中,实现案件范围全覆盖,罪名适用“无禁区”。
这也意味着,在基层司法实践仍存顾虑时,福清检察院率先作出了突破。“在涉黑恶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是一味的无限制从宽,而是严格把握从宽幅度,实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陈平透露,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福清检察院共追加认定涉恶案件4件,依法不予认定涉黑恶案件17件,切实做到“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
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面临哪些现实争议?涉黑恶犯罪如何准确适用认罪认罚?近日,澎湃新闻专访了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组书记、检察长陈平。
确定刑量刑建议适用率近60%,被告人反悔的应抗诉
澎湃新闻:福清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早的试点单位,当下实践情况如何?
陈平:
福清市检察院立足工作实际,聚焦捕诉一体、程序保障、社会关切、风险防范等关键点,从程序、实体、人权保障方面全方位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落实。
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福清运行良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在85%以上,速裁程序适用率维持在70%以上,确定刑量刑建议适用率也逐年提升,目前近60%。
澎湃新闻:您怎么看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官主导责任的发挥?实践中,如何解决被告人反悔上诉的情况?
陈平:
认罪认罚从宽已成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检察机关是国家公诉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多重角色决定了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中要发挥主导责任。
具体而言,检察机关主导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检察机关是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启动者,并视具体案件情况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第二,深化量刑协商。检察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律师积极、有效地参与,在协商的过程中达成合意,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第三,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还体现在与审判机关的关系上。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事实、证据以及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态度,向法院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精准量刑建议,且根据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得到相应的量刑从宽幅度。
至于如何解决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的情况。我认为,首先上诉权是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力,检察机关应当予以保障。其次,针对被告人反悔上诉的检察机关是否抗诉,应当要区别情况。从认罪认罚制度设计初衷分析,认罪认罚的制度设计就是为了推动案件繁简分流,提升诉讼效率,避免司法资源浪费。而针对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后,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或仅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这类的反悔上诉行为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有必要通过抗诉进行制约。
一方面,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无理由上诉,等于其亲手撕毁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由认罪认罚状态转变为不认罪或者不认罚状态,故丧失了从宽的基础。检察机关抗诉正是给审判机关创造一种可以在法律框架内纠正量刑不当的可能,可以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从而合法地判处更重的刑罚。另一方面,抗诉也是在维护司法权威。被告人无理上诉,破坏司法公信力,增加了司法成本,此时检察机关的抗诉则是为了保障和维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顺畅运行。
澎湃新闻: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有何解决之策?
陈平:
有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的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值班律师阅卷权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现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但能否复制、摘抄案卷材料,实践中有争议。我认为应该保障值班律师充分完整的阅卷权,除了查阅案卷材料外,还可以复制、摘抄案卷材料。
实践中,福清市检察院是将全案卷宗刻录成光盘给值班律师。只有值班律师充分完整的阅卷了,才能确保值班律师深度参与量刑协商,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二是关于值班律师是否可以为同一案件的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问题。我认为一名值班律师不能为同一案件的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一方面,从保障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角度分析。一名值班律师为同案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会出现顾此失彼,利益不平衡等问题;另一方面,从值班律师参与诉讼程序的连续性分析。现阶段福清实现了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全覆盖,而辩护律师不能同时担任2名以上被告人的辩护人,故为了实现值班律师参与诉讼进程的连续性,让审查起诉阶段1名值班律师为1名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避免审判阶段重新指派值班律师,这样的制度设计更为合理。
澎湃新闻:在具体案件中,检察官是如何开展确定刑量刑建议?如何完善内部监管机制?
陈平:
在办案中,我们坚持“可用尽用”的原则,对能够适用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要求承办人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此外,我们还强化法检之间的沟通协调,探索制定符合福清实际的量刑意见标准。
在完善内部监管机制上,我们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检察长、分管检察长要承担全面从严治检的主体责任,强化对司法办案的监督;二是部门负责人要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强化对案件的监督、审核、把关;三是要求全体办案人员严格遵守“三个规定”,对过问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依法登记报告。四是依托检务督查、案件评查、纪检组监督检查、上级院案件抽查等机制,规范权力运行。
我个人认为,在初期阶段确定刑量刑不宜推得太快,基层法院会有很大的意见,特别是有些罪名,在没有达到非常一致的情况下,一定要稳妥,不可激进。我们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案结事了,让被告人心服口服,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确保公平正义。
涉黑恶案认罪认罚全覆盖,罪名适用“无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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