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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于明效张海振编辑:赵洪栋部分视频来源:受访者、上海松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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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于明效张海振上海报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云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年2月25日下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就“被告张云帆导致原告梁某4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一案,当庭作出判决。
法庭上,张云帆妻子麦女士及其他家属一度失声痛哭,“就是姐夫与小舅子的关系,他(梁某)上来就问我们要万,实际上花了(医药费)不到块钱。”面对法院判决结果,麦女士表示将继续上诉。大众网·海报新闻经过详细采访,了解到案件始末。
张云帆是上海一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妻子麦女士为社科院博士生,原告梁某便是张云帆的亲姐夫。而事发原因,源于年1月份张云帆、麦女士陪同姐姐张海瑛,去找姐夫梁某的一次“取证”。“两人抱着摔倒,但中间并没有任何攻击行为!”麦女士表示,对梁某的伤情存在严重质疑。
背景:
万炒股亏空万妻子质疑丈夫转移财产
张海瑛长期经商,手里有些积蓄,年认识了做厨师的梁某,两人于年5月16日结婚。婚后梁某便不再工作,整个家庭开支全部落到张海瑛一个人身上。两人矛盾也逐渐越积越多,甚至在年张海瑛为此提出离婚。梁某当时不同意,并表示出去找工作。
在炒股队伍中,有一支被称为“牛散”,意思为“炒股能力很牛的散户”。梁某彼时结实一对“牛散”夫妇,告知其炒股有特殊通道,可以稳赚不赔。因丈夫多年无工作、家庭财*下滑,张海瑛在梁某的提议下,取出所有积蓄万,于年7月13日,打款到“牛散”夫妇提供的账户。
但投入后,张海瑛一直未见到账户资料与清算单据。直到年8月份,梁某告知张海瑛,不仅投入的万全部亏光,且倒欠对方万。张海瑛去找“牛散”夫妇索要损失证明,岂料吃了“闭门羹”。因此,张海瑛怀疑这次的“亏空”,实际上是梁某与人串通、捏造,企图转移财产。
年8月30日,麦女士陪同张海瑛到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虹桥派出所以“被骗万”为名报案。“牛散”夫妇辩称,万是梁某炒股亏光。因此,警方判定为经济纠纷,不予立案。
年9月10日,“牛散”之妻到长宁区人民法院起诉梁某、张海瑛夫妇,要求其承认梁某所欠万债务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原来,早在年7月2日,梁某就与“牛散”之妻签订还款协议,共涉及金额万。
年10月,张海瑛向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状,要求与梁某离婚,12月6日,经法院调解并未离成;后张海瑛再次起诉,法院以梁某“患有左肾恶性肿瘤”为由,未判决离婚,但双方已处于分居状态。
“这是炒股,如何亏到超过本金?”此时的张海瑛面对万亏空,越发起了质疑,通过丈夫种种迹象断定,这是梁某与外人恶意串通,因她从朋友圈发现,被起诉后梁某还依旧去参加“牛散”夫妇生日聚餐。于是,张海瑛开始收集证据,也回到了案件的开头,律师张云帆、妻子麦女士陪同取证。
冲突:
姐姐取证夫妻二人跟随张云帆压住姐夫6分钟
年1月12日,家人同聚时又提及万之事,张海瑛表示,得知“牛散”夫妇一辆价值万元的宝马跑车由梁某正在使用,并且知道分居后梁某的住所——上海市松江区塑料18厂工业区内一个私人小院的独立小楼。商讨之后,张海瑛便决定前去取证,担心姐姐情绪激动,麦女士遂开车陪同。
图中左一为梁某,中间红衣为张云帆
“我丈夫张云帆也跟着一起去了,首先是保护我们,其次是作为执业律师的他,想看着姐姐合法取证。”麦女士表示。
麦女士介绍,1月12日下午16时许,他们赶到梁某居住地,并且在小院中发现那辆宝马跑车,随后便拍照取证。在此过程中,张海瑛想要查看梁某背包里是否还有其他证据,遂上前争抢背包。张云帆害怕姐姐受伤,则将梁某紧紧抱住,过程中两人一同摔倒在地。
监控视频中两人摔倒在地截图
张海瑛趁机拿走梁某的钱包等物品后,与麦女士随即离开。随后,张云帆放开梁某,前去与张海瑛、麦女士汇合,但梁某在后面紧追不舍,跑了大约四五百米,直到张云帆冲到马路对面,三人驾车离开,梁某才不再追赶。
麦女士强调,当时梁某院中监控显示,张云帆压住梁某时间大概为6分钟左右,事发后梁某回到院内行动自如,并无大碍。姜女士表示,“当时是白天,园区内有很多人围观,我丈夫并没有任何攻击梁某的行为。”为寻找证据,麦女士曾出酬金5万元,现场举牌征集证人。
转折:
提谅解书条件万家属未答应律师被逮捕
年1月13日,张海瑛接到松江区新桥派出所电话,告知其梁某已报警,让其等通知,但并未提及梁某受伤之事。时隔两个月,年3月份,张海瑛被叫到派出所接受询问,此时才得知,梁某于年2月20日取得司法鉴定书,经鉴定4根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而据麦女士提供的材料显示,年1月12日事发当晚,梁医院医院放射科拍了X光片,检查部位和名称是“右肋骨正斜位片”。该院专家会诊后做出的诊断报告显示:“所示右侧诸肋骨骨皮质连续,未见明显骨折透亮线影及错位骨折现象,骨密度均匀。所示肺野清晰。”即并未骨折。
年1月17日,事发第5天。新桥派出所委托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上海枫林司法鉴定中心)对梁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在申请鉴定后,梁某医院放射科拍了CT片,直到2月20日,专家会诊结果显示,“右侧第3-6肋骨骨折,少量骨痂形成。”
医院两次不同的诊断结果,上海枫林司法鉴定中心称,第一次未见异常的原因是,“由于X光成像原理,较小的肋骨骨折在X光片上不容易被发现,且根据肋骨骨折的发展规律,较轻微的肋骨骨折需待骨痂形成后才能较为清晰的判断。”并表示,“从骨痂形态上符合年1月12日外伤所致。”据此鉴定梁某骨折的4根肋骨,“构成轻伤二(贰)级。”
之后麦女士曾分别拿梁某两次的拍片找到上海市多位骨科专家及胸外科专家重新阅片,第一次的X光片均称看不出骨折;第二次的CT片,有法医表示,骨折客观存在,“但能否认定为张云帆所致,证据上有欠缺。”“骨痂形成时间需要4到8周,仅11天就看到骨痂生长是有疑问的,会不会是案发之前就已经受到损伤?在形成时间上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年6月13日,张云帆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带走,6月1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
麦女士向记者讲述,张云帆被取保候审后,警方一直没有联系他。直到年4月,相关人员打来电话,建议张云帆取得梁某谅解,争取从轻处理,但苛刻的《谅解书》条件,他们无法接受。“谅解书的条件是我们承担不属于我们的万债务,我们没法同意。”麦女士表示。
年9月1日,经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张云帆以故意伤害罪被执行逮捕。9月3日,起诉到松江区人民法院。
年10月19日上午,该案开庭审理,庭审持续7个小时。当时麦女士提出质疑,“指控张云帆顶压梁某胸部,但视频上根本找不到。”检方回应,“我们肯定有充分的证据,而且我们的卷是可以让辩护人摘抄复制的,我们的指控证据是可以由辩护人来阅卷的。”
法院:
主观故意、因果关系成立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1年
年2月25日14时,该案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宣判。张云帆父母、妻子麦女士、姐姐张海瑛同时到场参加庭审,张云帆则在看守所通过视频线上出庭。看到视频上的张云帆时,麦女士竟然未认出自己老公,顿时失声痛哭,“我已经6个月没看见我先生了。”
法院评判,关于被告人张云帆主观故意的问题,“被告人虽起初是为了帮助抢夺被害人的背包,但为了达到上述目的不顾被害人的反抗用力压制被害人于地,被告人应当意识到由此极易造成被害人受伤,却不予避免,仍长时间直接施力于被害人上半身,对被害人进行压制,可见被告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
法院评判,关于被告人张云帆的行为与被害人之间因果关系的问题。首先,视频监控、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可以互相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拉拽被害人致双方同时倒地,被告人起身手脚并用,并以骑跨的方式压制被害人在地长达6分多钟,被害人多次挣扎未能起身,被告人压制被害人的角度、力度、时长,足以使被害人肋骨受伤;其次,司法鉴定结果与受害人所述受伤时间及原因相互吻合;再次,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可排除伤势因趴车辆引擎盖拦车所致;最后,被告人供述前后反复,没有如实供述事实经过。
因此法院评判,“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害人右侧第3至6前肋骨折的伤势系被告人的行为所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及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云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张云帆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张云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年9月1日起至年8月29日止。
律师:
无主观故意不应入罪案件应行*而非刑事
25日下午,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采访了张云帆的辩护律师。关于本案,律师认为,目前在案证据无法得出梁某的轻伤是由张云帆案发当天的行为导致的唯一性结论,无法排除骨折发生在案发日之前或之后的合理怀疑。即使梁某的轻伤结果是张云帆当天的行为造成,但张云帆并无故意伤害梁某的主观故意,而是过失,而过失致人轻伤并不入罪。
首先,张云帆主观上没有伤害梁某的故意。张云帆去案发现场是为协助张海瑛取证,为了保护亲姐姐在取证中不受伤害;张云帆在看到妻子麦女士、亲姐姐张海瑛离开小院后,随即放开对梁某的控制,可证明张云帆控制梁某的意图就是为了保护两位女性亲属免于梁某的侵害;两人摔倒时是张云帆先着地,倒地后张云帆有给梁某戴上帽子的动作,由此行为可证,张云帆不但并无伤害梁某的主观故意,而且在控制梁某过程中尽了注意义务。
首先,张云帆去案发现场是为协助张海瑛取证,并无伤害梁某的故意;张云帆的涉案行为是为了控制梁某,保护两位女性亲属,而非伤害梁某;现场监控视频中的两个重要细节,尤其是梁某倒地后,张云帆有给其戴上帽子的动作,完全可以证明张云帆没有伤害的主观故意。
其次,张云帆并未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更没有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用膝盖顶压被害人梁某胸部的行为。对于视频中模糊的部分,应当遵循“存疑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指控被告人张云帆实施膝盖顶压行为的3份言辞证据,即被害人梁某所作的两份陈述和证人王新兰在案发后4个月所作的证言,与视频呈现的内容不符,应予排除。
第三,辩护人咨询了多位骨科专家,均表示骨皮质皱褶在X光片是无法看到的。因此,认为《司鉴院伤情鉴定》内容有明显错误,导致整个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存疑。由于案发后,办案机关并未按照规定固定证据,导致梁某当天是否发生轻伤存疑。现场视频显示,梁某疼痛部位是腹部,而非右胸部。而鉴定鉴定意见书的程序和实体均有明显错误,真实性存疑。
第四,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张云帆行为与梁某伤势之间形成了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证实两者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且未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尚未达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云帆和被害人梁某之间仅是互相拉扯的肢体冲突,张云帆控制梁某的身体不让其起身,期间无互相殴打行为,也未持任何器械,仅凭相互拉扯和控制的行为,就认定该行为足以造成梁某4根肋骨骨折这一严重结果的发生,显然缺乏客观性与合理性。
第五,即便梁某轻伤由张云帆的涉案行为造成,本案也应属行*案件,而非刑事案件。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公安机关本来是作为行*案件处理的,升格为刑事案件,是有案外因素影响。
辩护人认为,从在案证据看,张云帆并未实施《起诉书》指控的故意伤害行为、梁某的轻伤鉴定存在诸多疑点、张云帆行为和梁某轻伤之间因果关系证据不足,张云帆应当无罪。最关键是,张云帆没有伤害梁某的故意,检方的指控完全无视本案的实质是私力救济取证引发的家庭矛盾,无视张云帆对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属于“客观归罪”。即便合议庭认为张云帆有主观故意,因其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也应属于行*案件,而非刑事案件。
家属:
不服判决当庭上诉告知儿子爸爸“外出学习”
庭审宣判后,法官让张云帆通过大屏幕与家人交流10分钟。妻子麦女士明确表示,“当庭上诉。”目前,已准备通过律师,将案件移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大学、硕士均修法学的麦女士表示,按照她听到的庭审情况与自己多年所学,始终无法接受该案子属于有罪案子。麦女士认为,姐夫坑害姐姐,张云帆为保护姐姐不受伤害而受到诬陷,因此将继续做无罪辩护。
对于张云帆之事,为不影响儿子心理成长,麦女士及家人并未实情告知,打算等丈夫回家后亲自对他讲述。“因为爸爸对他提前进行过‘心理建设’,至今他都以为爸爸外出学习了,现在没有影响他目前的状态,周围所有邻居和朋友也都非常注意保护他。”
年10月份,张海瑛与梁某已调解离婚,财产与孩子抚养问题都已处理好。张云帆也通过律师转告张海瑛,他出来以后一定会竭尽所能帮助姐姐把孩子抚养好,“每一个孩子都是无辜的,他们没有求父母带他们来到这个世界,我们作为父母和长辈,把他们养育成对社会有贡献的人,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