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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中ldquo等rdquo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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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字在汉语中是个常用字,也是个容易引起争议的用字。01《新华字典》中,“等”字有多重含义,其作助词时,分三种情形:一是用在人称代词或指人的名词后面,表示复数。臣等不肖,请辞去。——《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又如:我等;彼等;一干人等二是列举后煞尾。与樊哙夏候婴靳强纪信等四人持剑盾步走。——《史记·项羽本纪》又如:长江、*河、黑龙江、珠江等四大河流三是表示列举未尽(可叠用)关羽、张飞等不悦。——《三国志·诸葛亮传》又如:购置笔、纸等等02在法律法规中,常与后两种相关:一是表示列举后煞尾,即“等内等”;二是表示列举未尽,即“等外等”。通过《新华字典》举例,不难看出,列举后煞尾,一般情况下,“等”后会跟有数词。对未跟数词的,基本可以视为列举未尽。当然也不完全如此,比如:我国现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直辖市。该句中,“等”后未跟数词,但是,根据常识可知此句中的“等”属列举后煞尾。在理解法律法规时,也可以遵循上述原则:首先,看“等”后是否跟有总计性数词。其次,通过常识判断是否列举已尽。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表示列举未尽,属等外等。“等”字虽然存在含义不明,引发歧义的问题,但在行文和立法上又不可或缺。一是作为列举后煞尾,可以使用语句更加平顺。二是在立法上用作列举未尽时,可为处理明确列举以外情形留有一定裁量空间。无论是汉语使用习惯,还是立法实践,法律法规中,“等”字多数是在第二种情况中使用,表示列举未尽。03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辨析“等”的含义时,基本上是遇到了列举以外情形。对于所遇情形是否包含在“等”中拿捏不准。为此建议:一是寻求权威解释。通过查阅立法时的说明,法律颁布后的释义,司法解释,包括向有解释权的机关请示等方式,寻求权威解释。二是走访司法部门。对基层执法部门来说,寻求权威解释可能会有一定的难度。平常工作中可经常到行*复议机构、法院走访,汇报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列举以外情形,听取司法部门的理解和意见。三是建立审核机制。在执法机构内部建立协调机制,(1)超前研判可能遇到的等外情形。(2)认真研究已经遇到的等外情形,判断是否与所明确列举的情形具有大致相当性。(3)经过集体讨论确定等外情形是否包含在等中。04虽说立法上使用“等外等”,是为复杂情形,或新出现情况预留一定裁量空间,执法部门在具体案件使用时,还是应当慎重从事。要注意防止遇到新情况,找不到法条,一等了事,把“等”字变成箩筐,无限扩张行*执法权力。--END--一孔之见,欢迎斧正如果喜欢,就请点赞或是在看▼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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