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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集团广告中心原副主任受贿910万被判15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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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集团广告中心原副主任受贿910万 被判15年


昨天,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透露,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广播电视广告经营中心原副主任兼业务部、营销部主任何勇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何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违法所得赃款91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吃差价205万


何勇今年39岁,2003年底至2010年,他曾担任重庆电视台广告部业务科华南片区经理、重庆广电集团广告经营中心主任助理、副主任、华南片区经理、业务部副主任、主任,对广告的签订、发布有审批、管理权限。


法院查明,在任职期间,何勇伙同重庆电视台广告部业务科(后改名广电集团广告中心业务部)业务员郑莉(另案处理)、重庆某广告代理公司负责人刘开弟(另案处理)及安徽某药业公司总裁邱波(另案处理)等人,造“阴阳合同”。


2003年,邱波找到电视台指定的广告代理公司,按与何勇谈妥的价格签订广告代理合同,一年广告费425万;随后,广告公司的刘开弟假冒邱波的药业公司,又和电视台签订一份假合同,广告费320万,两份合同产生了105万元的差价。


这种利用合同内容相同,价款一高一低的手法,被何勇等4人利用多次,截留了广告差价款共计726.355万元,何勇从中分得205万元。


自首获轻判


2006年至2010年,何勇利用担任广告中心主任助理、副主任、业务部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两家广告代理公司在购买相关频道全天广告时段、投放广告等方面谋取利益。其中,重庆的公司先后给何勇的账户汇去400万和300万元,湖南的一家公司为求照顾,也塞了5万元红包。


今年2月,何勇一案在市五中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何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期间,何勇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在归案后退出了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此从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何勇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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