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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线索举报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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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线索举报受理的公告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为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拓宽举报受理渠道,及时发现安全生产领域各类问题隐患,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现将全市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予以公布。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业员工,积极监督举报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形。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按有关奖励办法给予实名举报人现金奖励。

济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年10月30日

相关*策

目录

1、省应急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应急发〔〕3号)

2、省应急厅等12部门《关于强化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严肃违法企业责任追究的意见》(鲁应急发〔〕3号)

3、省应急厅等9部门《关于推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吹哨人”制度的意见》(鲁应急字〔〕86号)

4、省*府安委办《关于实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公告牌制度的通知》(鲁安办发〔〕20号)

5、省应急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版)的通知》(鲁应急字〔〕号)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财*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鲁应急发〔〕3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财*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能源局、消防救援支队:

现将《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财*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能源局

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年3月18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能源、消防等部门(以下统称有关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三条对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分档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50万、30万、10万等不同额度的现金奖励,具体奖励情形见附件。

举报并经核查属实,不属于本条前款规定的奖励情形的,其中一般事故隐患奖励元至0元;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按照行*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低奖励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火灾隐患奖励不适用本款。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以及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采取“”*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部门网站、手机客户端、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第六条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举报内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七条举报人对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属地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制度。县(市、区)、设区的市有关部门无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省级有关部门举报。

第八条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部门调查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第九条各级有关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等职责的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执法检查等工作职责,本人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奖励并严肃追责问责。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参照执行。

第十条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按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受理部门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部门纳入同级财*预算。省级举报奖金可以由受理部门自行组织发放,也可以向省*府安委会办公室申报,由省*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发放。受理部门发放奖金通过部门预算统筹解决,省*府安委会办公室发放奖金通过省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资金列支。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第十二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奖励发放单位应及时通知其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指定时间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还应提供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家属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还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家属关系的材料,方可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其他联名举报人的有效委托文书和有效证件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应急厅、省财*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市有关部门和财*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列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之外的行业或领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3月17日。原省应急厅、省财*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应急发〔〕44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强化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严肃违法企业责任追究的意见

鲁应急发〔〕3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财*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能源局、消防救援支队:

为强化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严肃举报查实违法企业责任追究,按照《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强化我省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努力形成由过去几百几千只变成现在千千万万只眼睛监督的社会共治局面,依法对群众举报查实违法企业严肃行*处罚和严厉刑事追责,使企业付出的违法成本远高于前期减少的安全投入,倒逼企业主动整改事故隐患和消除违法行为,避免和减少事故发生,深入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二、强化企业内部有奖举报工作机制建设

(一)建立有奖举报宣传培训工作机制。各有关企业要在作业场所的重点岗位、重点部位、宣传栏等醒目位置张贴省应急厅、省财*厅等九部门《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鲁应急发〔〕3号)等有奖举报制度,列明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的方式和渠道,并将有奖举报*策纳入企业内部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强化宣传和培训,确保每名员工熟知有奖举报的相关制度和举报途径。鼓励企业组织员工手机安装“爱山东”APP并熟练掌握其举报投诉功能,通过“随手拍”等方式方便快捷举报身边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二)建立企业内部有奖举报激励工作机制。各有关企业在严格落实*府有奖举报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要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隐患排查奖励制度,公示本企业内部举报受理方式,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鼓励员工发现举报身边隐患,对有功人员要给予表彰,参照发明创新、技术革新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充分调动所有员工参与隐患排查和有奖举报工作的积极性。促使企业对事故隐患实现自我发现、自我纠正、自我奖励的闭环工作机制,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建立企业员工有奖举报“吹哨人”工作机制。鼓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辖区内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或者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内部,选取有奖举报信息员,建立专门联络机制,及时获取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对信息员提供的线索,经核查属实的,要给予现金奖励;因信息员提供的线索直接避免了伤亡事故发生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要给予特殊奖励。

三、强化有奖举报资金保障落实职责

(一)切实履行有奖举报*策落实职责。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实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要严格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向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发放奖励,加快举报事项奖励兑现,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手,做到应奖尽奖、依法重奖、依规快奖。

(二)依法履行有奖举报财*保障职责。各级财*部门要按照新修订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保障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经费并纳入年度财*预算”的规定,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年度财*预算。

(三)严格履行奖励资金发放审核监督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安全生产有奖举报资金发放过程管理,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查和发放,建立健全责任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对10万元以上的大额举报奖励资金兑现,一是要实行集体研究决策审查制度,审查举报事项的来源、交办核查经过、奖励情形对照、行*处罚执行、整改措施落实等有关情况;二是要实行举报人身份核实制度,进行面对面谈话,制作谈话记录,签署承诺书,确认举报人身份和职业,排除安全监管人员、执法专家“自查自报自奖”及授意他人领取奖励的嫌疑。要强化对有奖举报工作的监督,严肃财经纪律,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有奖举报监管核查工作举措

(一)打通举报信息获取渠道。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职责,开通有奖举报信息来源渠道,搭建起与举报人直接沟通联络的平台,架起“连心桥”。要畅通举报来源渠道,切实落实“在部门官方网站首页和*务新媒体设置安全生产举报链接或者相关栏目”工作要求,不断创新举报受理方式,强化举报投诉途径建设,真正做到让老百姓举报有路、投诉有门,敲碎和拆除横亘在举报投诉渠道间的“玻璃门”、“隐形壁”。

(二)加大举报核查工作力度。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工作职责,对举报事项依法组织核实、调查和处理。要采取突击核查、暗查暗访等方式,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不得提前告知被举报企业有关核查内容;要严格履行现场勘查、书证物证采集、影像资料调取、谈话记录制作等证据调查和采集程序;对谎报、瞒报死亡事故的举报核查,要依法调取出车记录、死亡证明、医院诊断记录、殡仪火化记录、人社工伤事故认定、死亡赔偿协议等关键性证据。举报核查完成后,要形成核查报告,并附带有关证据,进行案卷化管理。对谎报、瞒报死亡事故等重大案件,要直接组织核查;对核查属实的死亡事故,要提交有关*府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三)深入推进有奖举报督导检查。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开展安全生产日常执法、异地执法、联合执法、专项执法等活动时,要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情况一并纳入执法检查内容,并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教育培训方面执法检查重点,督促企业落实鼓励职工举报相关措施。要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群众举报核查属实的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进行安全生产重点检查,并加大检查频次频率。各级各部门要将强化有奖举报工作作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大排查大整治深入开展的重要举措,并作为安全生产专项督导和驻点监督的重要内容。要建立有奖举报通报制度,定期调度通报有关行业领域举报受理量、按时办结量、核查办理量和奖励发放量等情况,推进有奖举报工作深入开展。

五、从严从重对举报查实违法企业重锤处罚

(一)加大举报查实非法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对群众举报核查属实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落实打击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职责。对举报查实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的同时,对被举报企业要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从重制裁;对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被举报企业,同时要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顶格给予经济处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府予以关闭,并依职责分别吊销有关证照,彻底关停被举报企业。存在群众屡次举报或拒不改正等情形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被举报企业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严厉制裁违法行为。

(二)加大举报查实事故隐患处罚整改力度。对群众举报核查属实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立即责令被举报企业消除隐患,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被举报企业拒不执行的,要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群众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在按上述规定给予顶格经济处罚的同时,要责令被举报企业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管措施,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周边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对群众屡次举报或拒不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构成法定关闭条件的,要提请*府对被举报企业依法关闭,并依职责分别吊销有关证照,彻底关停被举报企业。

(三)加大举报查实谎报、瞒报事故处罚力度。对群众举报核查属实的谎报、瞒报事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被举报企业要从严从重,给予规定上限的事故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要按照事故等级给予个人年收入比例的事故处罚,并责令其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其他责任人员,要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给予规定上限的事故处罚。在给予上述事故处罚的同时,还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谎报或瞒报事故行为,给予被举报企业和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严肃严厉制裁。

六、依法严厉追究举报查实违法犯罪企业刑事责任

(一)严惩举报查实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群众举报经核查属实,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定罪处罚。对群众举报经核查属实,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相关许可而从事经营(除五种禁用剧*化学品之外)具有*害性危险化学品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对群众举报经核查属实,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许可或超出行*许可范围,擅自从事除具有*害性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许可失效后继续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达到追诉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举报查实的安全生产领域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惩举报查实谎报、瞒报事故行为。对群众举报经核查属实,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2号)等有关规定,对谎报、瞒报事故企业启动刑事调查,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等条款规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群众举报经核查属实,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等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按照“谁签字、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审慎态度依法审查。

(三)严惩举报查实重大事故隐患情形。对群众举报经核查属实,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对被举报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定罪处罚。对群众举报经核查属实,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对被举报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定罪处罚。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切实提高*治站位,高度重视有奖举报工作,明确承办有奖举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有奖举报工作人员要熟悉业务、相对固定。要强力推动有奖举报监管举措,定期研究重大举报核查案件、大额奖励发放等工作,全面调度掌握本行业领域有奖举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突出问题。

(二)强化协同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期统计有奖举报相关数据,并通报给本级*府安委会办公室。同时要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健全安全生产行*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查处举报案件过程中发现被举报企业或者个人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并配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刑事责任追究工作。

(三)强化宣传发动。加大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宣传发动力度,在媒体、网站、新闻客户端开设公益宣传专栏,宣传举报渠道和奖励*策。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对有奖举报典型案例和行*处罚、刑事追责典型案件进行重点曝光和新闻宣传。鼓励社会各界、人大*协、群众团体、新闻媒体对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和谎报瞒报事故实施监督、提供线索,努力营造全社会大力支持有奖举报工作的良好氛围。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年3月24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财*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推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吹哨人”制度的意见

鲁应急字〔〕86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财*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能源局、消防救援支队: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推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吹哨人”制度,对企业员工吹响安全生产举报哨声给予重奖激励和严格保护,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吹哨人”制度的重要性

“吹哨人”是企业内部举报人,“吹哨人”举报具有举报信息详实准确、专业性强、可信度高等特点,“吹哨人”制度能够有效解决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执法不精准和事故隐患难发现等问题。在我省推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吹哨人”制度,对于有效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率,精准开展安全生产行*执法,坚决防范遏制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切实提高*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措施和省委、省*府“八抓20项”安全生产创新举措工作要求,强力推进“吹哨人”制度建设,引导全社会形成安全生产共抓共治、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实施“吹哨人”举报重奖激励制度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吹哨人”举报重奖激励制度。“吹哨人”举报相比社会公众举报具有更容易遭受打击报复、举报压力风险更大等特点,实施重奖激励制度是鼓励和促进“吹哨人”举报制度落地生根、扎实推进的坚强有力保障。各级财*部门要依法履行有奖举报财*保障职责,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年度财*预算。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吹哨人”举报奖励职责,做到应奖尽奖、依法重奖、依规快奖。严格执行《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鼓励企业一线员工积极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吹哨人”(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举报其所在企业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要督促有关企业建立有奖举报公告牌制度,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各级各部门举报联系方式及重奖激励*策;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驻点监督、执法检查等活动时,要提前或当场向企业员工告知有奖举报受理渠道、重奖激励*策等事项。

三、执行“吹哨人”信息最严格保护制度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吹哨人”信息的最严格保护制度,明确在“吹哨人”举报接办、核查、奖励等各个环节的保护要求,建立“吹哨人”信息知悉全过程留痕和泄露可追溯工作机制,从严从实从细抓好保密责任和措施的落实。

(一)接办最严格保护。在接收、受理、转办的三个环节,对掌握的“吹哨人”信息要严格限定在最小知悉范围内,严禁擅自扩大知悉人员范围。1.接收人员在履行材料收发运转或应急值班值守职责时,首次获取“吹哨人”举报信息后,不得允许与岗位职责无关人员及其他第三方接触知悉“吹哨人”信息。2.受理人员在履行举报案件立案工作职责时,应为单人掌握“吹哨人”个案信息。通过互联网渠道直接受理的“吹哨人”信息,要采取符合保密要求的技术安全防护措施。3.转办人员在履行交办下级单位核查案件或对重大复杂案件提请上级单位核查案件职责时,要对原件予以封存并另行编辑转办件,不得擅自泄露“吹哨人”相关信息,转办人员原则为该案受理人员;调度汇总案件情况时,也应为转办人员单人办理。

(二)核查最严格保护。案件由同一单位核查时,核查牵头人员原则为该案受理人员,不得向该案核查参与人员泄露“吹哨人”信息。核查人员要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拍摄或者销毁举报材料,不得鉴定“吹哨人”笔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吹哨人”姓名、住址、电话、案情等情况。到企业实地核查时,不得暴露“吹哨人”身份,严禁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在聘请有关专家或第三方参与核查时,要严格其保密义务和责任。

(三)奖励最严格保护。奖励核发人员在履行认定举报事实和奖励金额职责时,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奖励核发人员原则为该案受理人员。履行财务报批手续时,要严格限制财务人员知悉范围。“吹哨人”领取现金奖励时不愿露面的,为保护人身安全,允许其委托他人代领,受托人需同时持有“吹哨人”授权委托书、“吹哨人”和受托人的有关身份证明等材料。

四、严肃“吹哨人”打击报复责任追究制度

(一)强化被打击报复“吹哨人”的救助保护。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吹哨人”举报后遭受或者可能遭受其所在企业打击报复而请求保护的,要迅速组织核实,并责令“吹哨人”所在企业作出解释或说明;对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要在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因举报受到其所在企业错误处理的,应建议企业予以纠正;因举报受到其所在企业解除、变更劳动合同的,应支持并协助其向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维权;因举报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名誉损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支持其依法向所在企业提出赔偿请求,并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救助。

(二)严肃“吹哨人”所在企业打击报复责任追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打击报复“吹哨人”的企业,其被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要按规定从严从重追究违法责任。对“吹哨人”所在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形,经“吹哨人”举报核查属实的,按规定程序纳入联合惩戒管理;对“吹哨人”所在企业的打击报复行为,构成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按规定程序将其及有关人员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对打击报复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肃监管部门“吹哨人”信息泄露责任追究。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或者承担“吹哨人”举报接办、核查、奖励等岗位职责的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吹哨人”信息,造成“吹哨人”被其所在企业打击报复的,按照“谁知悉谁保密、谁泄露谁担责”的原则,对有关岗位人员依法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处理措施;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财*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能源局

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年6月7日

山东省人民*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实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公告牌制度的通知

鲁安办发〔〕20号

各市人民*府安委会,省有关部门、单位,中央驻鲁和省属企业: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强化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深入推进“吹哨人”制度落实,决定实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公告牌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公告牌制度

公告牌制度是推进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深入开展,保障企业“吹哨人”制度落地生根,鼓励企业员工吹响内部举报哨声号角,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约束的重要手段。各有关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公告牌制度,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安全生产有奖举报*策,列明各级各有关部门举报受理渠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有关企业建立公告牌制度,强化宣传发动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二、制度具体要求

(一)制度适用范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本辖区、本行业(领域)选取重点企业,建立推进公告牌制度。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生产及带储存经营、烟花爆竹批发、金属冶炼、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建筑施工、城镇燃气、交通运输、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特种设备生产、油气管道等行业(领域)企业,以及所有行业(领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要做到全覆盖。

(二)公告牌内容。公告牌要以贯彻落实“吹哨人”制度的重奖激励和严格保护为核心,列明有奖举报受理渠道、重奖激励标准等事项。省*府安委办设计制作了有奖举报公告牌模板,请各级各有关部门参照模板样式,结合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实际,明确属地行业监管(主管)部门受理电话,制作相应的公告牌模板。推荐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公告牌模板中自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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